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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商标期满不续展的其他影响

发布时间:2023-09-26 丨 阅读次数:346 丨 文章来源:admin

        根据《商标法》第50条的规定,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续展的,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.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,不予核准。此规定的立法目的是,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续展的,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,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,即原注册人期满不再续展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还未退出市场,新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却已投入市场,市场上出现两家企业生产的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,造成消费者混淆。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,有必要适用《商标法》第50条。
        此外,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他人商标申请做出审查决定时,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续展,从商标专用权届满之日起未满1年,应适用《商标法》第50条,予以引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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